终审落槌:北京汽车制造厂不能再用北汽字样,赔偿北汽集团 30 万元
📝 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汽集团诉北京汽车制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后者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其停止使用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8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法院认为,「北汽」简称权益归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制造厂在合法使用基础丧失后仍使用该简称宣传,主观有攀附商誉故意,客观易致公众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汽车制造厂为民营企业,与北汽集团无股权、产权关系,其曾被富路集团、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收购,总部已迁至青岛。
✍️ 编辑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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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信息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汽集团诉北京汽车制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后者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其停止使用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8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
- 法院认为,「北汽」简称权益归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制造厂在合法使用基础丧失后仍使用该简称宣传,主观有攀附商誉故意,客观易致公众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 北京汽车制造厂为民营企业,与北汽集团无股权、产权关系,其曾被富路集团、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收购,总部已迁至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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